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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 108.10.07 府都規字第108309464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7 日
要  旨: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 75 條規定有關保護區得附條件允許
設置「第五十一組:公害最輕微之工業(四)製茶業」,僅限原產地自產
自製者,且應提送製茶計畫經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個案審查
主旨:有關「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75條保護區得附條件允許設置「第五十
      一組:公害最輕微之工業(四)製茶業」之適用認定,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都市發展局 108年 9月26日「本市保護區製茶業管理機制研商」會議決議辦理
      。
  二、邇來本市保護區以「第五十一組:公害最輕微之工業(四)製茶業」申請建築案遽增
      ,惟經查現況多有實際作住宅或飲食業使用等違規使用情形,先予敘明。
  三、查旨揭自治條例第75條規定,保護區得附條件允許設置「第五十一組:公害最輕微之
      工業(四)製茶業」之原意,非鼓勵保護區從事自外地進口原料加工之製茶行為,係
      僅限原產地自產自製者,以保障保護區茶農之權益。
  四、爰旨揭自治條例第75條保護區得附條件允許設置「第五十一組:公害最輕微之工業(
      四)製茶業」之適用範圍,僅限自產自製者,且應提送製茶計畫經本府產業發展局個
      案審查。
  五、本案請貴公會轉知各會員知悉照辦。
正本: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台北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臺北市農會、台北市茶商業同
      業公會(臺北市大同區甘谷街24號)
副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茶業改良場、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臺
      北市政府法務局(請協助刊登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建築管
      理科
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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