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9.01.15 法律字第1090350068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要 旨:
有關得否將碧候溫泉委託部落公法人經營管理,須釐清有無涉及公權力行 使之權限移轉及其法規依據為何,或僅涉及私經濟行政
主 旨:有關宜蘭縣政府所詢「部落經核定為公法人者,公部門得否將碧候溫泉直 接委託部落公法人經營管理?又是否排除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疑義乙案 ,本部就涉及行政程序法之適用部分,復如說明二至三,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會 108 年 12 月 13 日原民綜字第 1080076301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下稱本法)第 15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行 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第 1 項)。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 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第 2 項)。」同法第 16 條第 1 項 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 辦理。」上開所謂「權限委任」、「權限委託」或「行政委託」,係 指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之權限移轉,如不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 ,則不屬之;又本法第 15 條之權限移轉,係指將公權力行使之權限 移轉至所屬下級機關或同一行政主體(公法人)不相隸屬之其他機關 而言,倘權限移轉至不同行政主體(屬不同公法人),不符合本法第 15 條之規定(本部 96 年 12 月 14 日法令字第 0960700882 號令 、104 年 6 月 23 日法律字第 10403506640 號函、105 年 1 月 5 日法律字第 10403516850 號函參照)。再者,本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2 項或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僅係公權力移轉容許性之概括 規定,並非委任、委託或行政委託之法源依據(本部 103 年 1 月 8 日法律字第 10203513040 號函意旨參照),爰仍須另有就委任、 委託或行政委託事項有具體之法規依據。至於「政府採購法」,則係 以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辦理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 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私經濟行政為適用範圍。故有關本法 第 16 條之行政委託,不生政府採購法之適用問題(本部 106 年 1 月 16 日法律字第 10503518100 號書函意旨參照),合先敘明。 三、準此,本件來函所詢公部門得否將碧候溫泉委託部落公法人經營管理 乙節,須先釐清有無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及其法規依據為何? 抑或僅涉及私經濟行政?依來函所附宜蘭縣政府 108 年 10 月 30 日「碧候溫泉營運管理規劃委託專業服務案評估內容適用法令會議紀 錄」結論,已表示「…,本案既屬於經營委託之範疇,即非屬公權力 行使;…」,本案似無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至於有關政府採 購法之適用問題,貴會既已函詢該法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仍請參酌該會意見,並請一併斟酌有無必要徵詢溫泉法主管機關經 濟部之意見。 正 本:原住民族委員會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