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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11.27 發法字第1080023387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要  旨:
有關「入口網站經營、資料處理、網站代管及相關服務業」已有明確之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維持由該機關為主管機關;其餘尚無明確之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由經濟部擔任個資法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主    旨:有關貴部函請本會認定「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一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08  年 10 月 31 日經授工字第 10820428250  號函。
          二、查個資法第 22 條立法說明第 2  點係記載「查現今社會中個人資料
              已為各個行業不可或缺之資訊,上至銀行、電信公司,下至私人診所
              、錄影帶店均會蒐集顧客之個人資料並建立檔案,成為經營該業務重
              要之一環。由於各個行業均有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屬中央者,有
              屬地方者,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與該事業之經營關係密
              切,應屬該事業之附屬業務,自宜由原各該主管機關,一併監督管理
              與其業務相關之個人資料保護事項,較為妥適。」;又查電信號碼管
              理辦法及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構)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實施辦法
              ,係分別依電信法第 20 條之 1  第 6  項及第 7  條第 2  項授權
              訂定,其規範對象為經營利用電信設備提供通信服務供公眾使用之電
              信事業。按○APP 之營運模式,係協助使用者辨識來電之相關資訊,
              非利用電信設備提供通信服務,故非屬電信事業或其附屬業務,尚難
              逕予認定通傳會為其個資法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三、依行政院 103  年 5  月 28 日院臺法字第 1030135223 號函所附會
              議決議,有關「入口網站經營、資料處理、網站代管及相關服務業」
              已有明確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維持由該機關為主管機關;其
              餘尚無明確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為結合推動電子商務、網路
              產業發展事項,由貴部擔任個資法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四、綜上,考量○APP 非屬電信事業或其附屬業務,其營運模式既屬資料
              處理服務業,徵諸前開行政院函所附之會議決議,應以貴部為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宜。
正    本:經濟部
副    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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