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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5.11.08 環署綜字第1050090617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08 日
要  旨: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請所屬各機關及開發單位,應依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
書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非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核准,不得變更原申請內容,若發現違法,且違法所得利益逾法定罰鍰最
高額時,將追繳不法利得
主    旨:請轉知所屬各機關及開發單位,應依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所載之內容
          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非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變
          更原申請內容,請查照。
說    明:一、本署於 103  年 4  月 30 日以環署綜字第 1030035464 號函釋,「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6  條附件五說明書、評估書初稿
              應檢送之圖件」規定開發場所現況圖、平面配置示意圖或分期開發規
              劃構想圖,由於比例尺僅以一千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地形圖或縮圖標
              示即可,因此上述圖件為示意性質,若開發現況與原先平面示意圖不
              符時,主管機關應考量該不同之處是否造成環境不良影響之虞,並納
              入處分之具體理由,使處分更為完備(附件 1)。
          二、惟上述解釋函僅針對「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6  條附件
              五「說明書、評估書初稿應檢送之圖件」為示意性質,並非泛指環境
              影響評估書件所載內容均為示意性質。請轉知所屬各機關及開發單位
              確實遵守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7 條規定,依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
              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如有變更應事先依環境影響評估
              法第 16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36 條至第 38 條辦理。
          三、主管機關辦理環境影響評估監督時,若發現違法除將依法處分外,若
              違法所得利益逾法定罰鍰最高額時,將援引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2  項之規定,追繳不法利得(詳見附件 2  所附最高行政法
              院 104  年 4  月 23 日判字第 200  號判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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