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109.03.23 北市都規字第109300856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3 日
要 旨:
有關都市更新選配部分依都市計畫原意,都市更新後住宅使用面積建議由 原屬第一類老舊聚落所有權人及經回饋得作住宅使用之第二類非老舊聚落 所有權人優先選配,其餘第二類非老舊聚落及實施者則逕依都市更新權利 變換實施辦法及協議內容辦理
主旨:有關貴公司函詢本市南港產業生活特定專用區內同一都市更新單元之老舊聚落與非屬 老舊聚落地主得否依照權值或協議選配單元內住宅使用空間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一、復貴公司 109年 1月20日○○字第0000000011號函。 二、查本府 108年 1月18日府都規字第 10760657151號公告實施「臺北市南港區都市計畫 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案」規定,暫予保留地區(一)得以都市更新方式開發變更為 特定專用區(產業生活特定專用區),而有關都市更新選配部分,依都市計畫原意, 都市更新後之住宅使用面積建議由原屬第一類老舊聚落之所有權人及經回饋得作住宅 使用之第二類非老舊聚落所有權人優先選配,其餘第二類非老舊聚落及實施者則逕依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及協議內容辦理。但其更新後得作住宅之面積,仍請依都 市計畫書核實檢討。 正本:○○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臺北市都市更新處、臺北市南港區公所、台北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臺北市都 市計畫技師公會(臺北西松郵局第 48-72號信箱)、社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合發 展協會(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33號11樓)、臺北市政府法務局(請協助刊登臺 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