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6.12.11 環署水字第1060099342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要 旨:
所詢不遵行水污染防治法停工或停業命令之處分執行疑義一案
全文內容:一、依據彰化縣環境保護局 106 年 11 月 8 日彰環水字第 106005725 2 號函辦理。 二、查本署 90 年 6 月 27 日環署水字第 0036030 號令略以:事業無 排放許可證排放廢水,且其廢水不符合放流水標準,對同一排放廢水 行為,依「一事不二罰原則」之行政原則,從一重處分。 三、依前述解釋令意旨,對於依法不得排放而排放之行為與放流水超標行 為視為同一行為,故本案經命停工之事業依法應不得運作、排放,而 對於不遵行停工命令排放廢水且放流水超標之行為亦應視為一行為, 又倘本案行為主體同一,依行政罰法第 26 條規定,應優先依刑事法 律處罰,不得就放流水超標行為另為行政罰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