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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 109.07.09 廳少家二字第109001501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要  旨:
關於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是否為強行規定等
疑義
主    旨:有關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是否為強行規定等
          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院 109  年 5  月 18 日北院忠家坤 109  年度家聲抗 35 字第
              1099013568  號函。
          二、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係本院基於家事事件法第 16 條第 6
              項之授權所訂定之法規命令,依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1  項規定
              ,對外發生法律效果,故法院裁定酌給程序監理人之酬金數額,自應
              受前開規定之限制。又前開酬金之額度並無得經當事人同意不受限制
              之除外規定,故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報酬時,縱當事人同意給付法定
              額度外之報酬,仍應受前開規定之限制。
正    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副    本:本院資訊處(請置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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