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6.09.08 行執法字第1063100252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08 日
要 旨:
分署辦理執行文書之公示送達程序時,仍應將公告黏貼於分署公告欄,尚 不得以電子公告取代之
主 旨:所提建議於本署及各分署外網設置「公示送達」公告專區,以電子公告取 代刊登新聞紙之方式辦理公示送達乙案,復如說明二、三。 說 明:一、依 106 年 8 月 18 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第 161 次行政執行業務 會報主席指示事項辦理。 二、按法務部 91 年 8 月 9 日法律字第 0910030374 號函釋略以:「 ……查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之執行行為,其本質係屬於行 政行為,而依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應適用該法……有關『送達』部分,曾經本部行政程序法諮詢小組 研商結論,認為應直接適用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無再輾轉準用其他 規定之必要(法務部行政程序法諮詢小組第 16 次會議紀錄結論四部 分參照)……」準此,本署各分署(下稱分署)辦理動產或不動產等 執行程序,若相關執行文書需辦理公示送達程序時,應直接適用行政 程序法相關規定,尚無依貴分署所述應輾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51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之必要,合先陳明。 三、次按,「公示送達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 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 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行政程序法第 80 條定有明文。又 有關行政程序法各條文中所稱之「政府公報」是否包括電子公布欄之 疑義,前經法務部 2 次邀集有關機關開會研商獲致結論,認不宜將 該法各條文中所稱之「政府公報」解釋為包括電子公布欄,且參考現 行「事務管理手冊」係將「公告欄」與「電子公告欄」分別規定,故 尚無法將前揭規定之「公告欄」逕行解釋涵蓋「網路電子公告欄」在 內,仍應透過修法途徑解決(法務部 91 年 3 月 6 日法律字第 0 910700115 號函釋意旨參照)。是以,分署辦理執行文書之公示送達 程序時,仍應將公告黏貼於分署公告欄,尚不得以電子公告取代之。 至司法院 106 年 5 月 23 日院台廳民一字第 1060014105 號函, 認法院依當事人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時,得於司法院及所屬法院網站公 告乙節,係因民事訴訟法第 151 條第 2 項明定公告得以「其他方 法」為之,惟其規定內容與行政程序法第 80 條規定有間,尚難比附 援引。準此,於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修正前,貴分署旨揭建議尚難參 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