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6.04.24 行執案字第1063200186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24 日
要 旨:
有關本署各分署受理且尚未結案之行政機關與人民因行政契約所生爭執之 強制執行事件,如係移送機關逕予移送各分署執行,而非依法由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庭囑託執行者,請協調移送機關自行撤回,或由各分署依法退件 處理
主 旨:有關本署各分署受理且尚未結案之行政機關與人民因行政契約所生爭執( 例如:教育部對公費留學生追償公費、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對公費生追償教 育費用、軍事院校向公費生追償教育費用等)之強制執行事件,請依說明 二、三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本署中華民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行執綜字第 10530010070 號函 諒達。 二、有關行政契約之強制執行事件,如已依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約定自 願接受執行,於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即相關機關或學校)得 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名義,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執行;如未 為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之約定,則仍應依行政訴訟法第 8 條規定 提起給付訴訟,取得勝訴確定判決,再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強 制執行,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行政訴訟法第 306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得囑託民事執行處或分署代為執行,合先敘明。 三、目前各分署受理且尚未結案(含執行憑證再移送)之旨揭事件,如係 移送機關逕予移送各分署執行,而非依法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囑託 執行者,請協調移送機關自行撤回,或由各分署依法退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