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文化部 108.07.25 文授資局綜字第1083007977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5 日
要 旨:
文化資產變更,涉及原公告實質內容有修正或調整者,實屬該新為指定或 登錄,務需就個案重新辦理公告,並廢止原公告之全部或一部
主 旨:有關函詢文化資產變更公告之辦理程序乙事 說 明:一、略。 二、按指定、登錄文化資產之公告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3 項規定,於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一經主管機關 對外作成公告後,其效力繼續存在,對於相對人、利害關係人與原處 分機關具有拘束之效力。 三、是以,於作成文化資產指定或登錄公告後,除因錯誤更正、漏載事項 補正等單純變動情形外,倘涉及原公告實質內容有修正或調整者,如 古蹟與其所定著土地之範圍、面積有增加或減少,實屬就該文化資產 重新為指定或登錄,爰本部文化資產局「文化資產暨保存技術公告變 更注意事項與參考範例」行政指導乃請各主管機關應注意,務需就個 案重新依各該類文化資產指定登錄審查辦法所定之審查程序辦理,經 提送審議會作成決議後辦理公告,並廢止原公告之全部或一部。 四、有關所詢「經實地鑑界測量,發現公告古蹟本體坐落於非屬原公告定 著土地範圍」之變更公告辦理程序疑義,建請先予釐清究竟屬「原公 告誤寫誤繕」抑或「配合地籍重測整編」?如為前者,請依行程序法 第 101 條規定辦理更正;如係後者,則可參照前揭「文化資產暨保 存技術公告變更注意事項與參考範例」參考範例 5,另以公告敘明異 動情形即可。 五、惟所詢疑義倘另涉及古蹟與所定著土地範圍、面積有增加或減少情事 者,因屬就原公告古蹟實質內容之變更,據上說明,仍請應依循文化 資產保存法及相關辦法所定審查程序辦理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