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文化部 107.03.02 文資綜字第1073002285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02 日
要 旨:
指定、登錄文化資產或保存技術公告後,其內容事項有變更者,除依行政 程序法第 101 條規定辦理更正、同法第 114 條規定進行補正外,其餘 涉及原公告處分內容之實質變更者,均應提送文化資產審議會審議;變更 公告,原則應依各類文化資產指定登錄或保存技術登錄審查辦法規定,載 明全部事項,重行公告,並於同一公告文內廢止原公告,以臻明確
主 旨:所詢「古蹟等有形文化資產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地號,因故變更 再行公告時,是否需先行或同時廢止原公告疑義」一事 說 明:有關貴局所詢旨揭疑義,請依本局 106 年 8 月 17 日「文化資產變更 之法律程序討論會議」會議結論略以:「指定、登錄文化資產或保存技術 公告後,其內容事項有變更者,除依行政程序法第 101 條規定辦理『更 正』、同法第 114 條規定進行『補正』外,其餘涉及原公告處分內容之 實質變更者,均應提送文化資產審議會審議……變更公告,原則應依各類 文化資產指定登錄或保存技術登錄審查辦法規定,載明全部事項,重行公 告,並於同一公告文內廢止原公告,以臻明確。……」及「文化資產暨保 存技術公告變更注意事項與參考範例」(本局 107 年 2 月 22 日文資 綜字第 1073002049 號函諒達),就具體公告變更個案情形參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