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財政部 110.03.29 台財稅字第11004543000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9 日
要 旨:
令釋稅捐稽徵法第 50-2 條有關稅務違章納稅義務人死亡者,其應納罰鍰 之處理原則
全文內容:稅務違章案件之受處分人死亡,其罰鍰處分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受處分人於罰鍰處分送達前死亡,因受處分主體已不存在,該處分不 生效力,免予處罰。 二、受處分人於罰鍰處分送達後死亡,該處分已生效且具執行力,依司法 院釋字第 621 號解釋意旨及行政執行法第 15 條規定,除經查明確 無遺產可供執行外,不得註銷滯欠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