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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財政部 110.03.29 台財稅字第11004543000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9 日
要  旨:
令釋稅捐稽徵法第 50-2 條有關稅務違章納稅義務人死亡者,其應納罰鍰
之處理原則
全文內容:稅務違章案件之受處分人死亡,其罰鍰處分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受處分人於罰鍰處分送達前死亡,因受處分主體已不存在,該處分不
              生效力,免予處罰。
          二、受處分人於罰鍰處分送達後死亡,該處分已生效且具執行力,依司法
              院釋字第 621  號解釋意旨及行政執行法第 15 條規定,除經查明確
              無遺產可供執行外,不得註銷滯欠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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