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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9.04.24 法制字第1090250592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4 日
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新北市動物長期照護服務機構認證及輔導暫行辦法」乙案
之意見
主    旨:有關「新北市動物長期照護服務機構認證及輔導暫行辦法」乙案,本部意
          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會 109  年 4  月 21 日農牧字第 1090215428 號函。
          二、本部意見如下:
          (一)本辦法第 10 條:
                1.按行政罰法所稱之行政罰,乃指對於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為
                  而不屬刑罰或懲戒罰之裁罰性不利處分,又行政罰法第 2  條第
                  2 款規定:「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
                  分:……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
                  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
                  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是以,義務人如違反行政法上之
                  義務,主管機關對此種過去違反義務所為具有裁罰性之撤銷或廢
                  止許可處分,性質上即屬行政罰(本部 100  年 9  月 7  日法
                  律字第 1000020263 號書函及 100  年 12 月 9  日法律字第 1
                  000029712 號函參照)。次按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2  項本文
                  規定之「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依同法第 26 條第 3  項規定限
                  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
                  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另同法第 28 條第 2  款規定「創
                  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自治條例
                  定之。」
                2.本條第 2  項動保處得「撤銷」認證之規定,究屬依行政程序法
                  相關規定所為之行政管制措施,抑或裁罰性不利處分?首應釐清
                  。如為前者且未涉及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其以自治規則
                  定之,則尚無不可;如為前者但涉及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
                  依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第 2  款規定,應以自治條例定之;如為
                  後者,依前開地方制度法規定,僅自治條例始得規定罰鍰或其他
                  種類行政罰,且「撤銷或廢止」亦非自治條例得規定之行政罰種
                  類,其以自治規則定之,即與前開地方制度法規定有違;則上開
                  撤銷處分究屬何者,宜請主管機關綜合斟酌立法原意,並依前開
                  說明意旨審認之。
                3.復按行政處分之「撤銷」係指對已生效之「違法處分」使其效力
                  溯及既往歸於消滅,「廢止」則係對已生效「合法處分」使其效
                  力往後失效(行政程序法第 117  至第 126  條參照),本條第
                  2 項規定長照機構違反相關法令者,動保處得「撤銷」認證,則
                  該認證究係違法或合法行政處分?動保處究應「撤銷」或「廢止
                  」該認證?建請釐清。
          (二)本辦法第 11 條:
                1.建請將「……依『第 10 條』第 2  項至第 4  項規定處理」修
                  正為「……依『前條』第 2  項至第 4  項規定處理」,以符法
                  制體例。
                2.本條規定「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認證之長照機構,應於本辦法發
                  布施行後,依第 8  條第 2  項申請展延認證,並經動保處查核
                  通過;未提出申請或未通過查核者,依第 10 條第 2  項至第 4
                  項規定處理」,其原來之認證究為合法或違法行政處分?該撤銷
                  (或應為廢止)認證之性質究為行政管制措施抑或裁罰性不利處
                  分?本部對於本辦法第 10 條之意見仍請參照。
                3.又本條未規定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後多久期間應提出申請展延認
                  證,且因違反之效果為撤銷認證,爰建請定明申請期限,俾使法
                  律要件明確。
正    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副    本:本部法制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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