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衛生福利部 109.05.07 衛授家字第109060043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07 日
要 旨:
保障民眾請領權益,申請人為配合我國(或國際)相關武漢間疫措施致未 能於 60 日內完成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並提出申請者,因屬非可歸責於當 事人之事由,依行政程序法第 50 條規定,申請人得於其原因消滅後 10 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居家檢疫通知書)向核定機關申請,經核 符合補助資格線者,追溯自出生當月發給本津貼
主 旨:有關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以下簡稱武漢肺炎)疫情影響,致兒童未能 於出生後 60 日內完成戶籍登記並申請未滿 2 歲育兒津貼(以下簡稱本 津貼)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查本部「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申領作業要點」第 6 點規定略 以,兒童出生後 60 日內完成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並申請者,得追溯 自出生月份發給,先予敘明。 二、為保障民眾請領權益,申請人為配合我國(或國際)相關武漢間疫措 施致未能於 60 日內完成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並提出申請者,因屬非 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依行政程序法第 50 條規定,申請人得於其 原因消滅後 10 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居家檢疫通知書)向 核定機關申請,經核符合補助資格線者,追溯自出生當月發給本津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