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10.07.19 法律字第11003506000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19 日
要 旨:
有關為辦理已領取公益彩券經銷商紓困補貼經銷商之撤銷補貼作業疑義之 說明
主 旨:有關為辦理已領取公益彩券經銷商紓困補貼經銷商之撤銷補貼作業疑義乙 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10 年 4 月 7 日台財庫字第 11003653460 號書函及同 年月 14 日台財庫字第 11003658900 號書函。 二、按民法第 1148 條第 1 項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 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 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所謂「財產上之一切權利」,就 金錢債權而言,並不以民法上發生者為限,即公法關係所生之請求權 ,亦包括在內。又行政法上權利義務或法律地位是否可由他人承繼, 先應視相關法規內容而定,法規未特別規定者,則應視該權利義務或 法律地位是否具有高度屬人性(一身專屬性)而定。其具有一身專屬 性者,不得移轉;不具一身專屬性者,於發生繼受之法律原因,得予 移轉(本部 109 年 12 月 1 日法律字第 10903510000 號函參照 )。又關於一身專屬性之補貼權利,一經申請人行使,即成為財產上 之權利,自得為繼承之標的,如該申請人溢領後死亡,其所負返還溢 領之義務,即屬財產上義務,其繼承人倘未拋棄繼承,自應承繼申請 人(溢領人)上開義務,並應於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民法第 1153 條規定、最高行政法院 97 年度判字第 712 號判決 、臺中高等行政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58 號判決參照)。又申請人 (溢領人)亡故而有繼承人承受其權利義務,或有遺產管理人、遺囑 執行人者,主管機關得以其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等為義 務人進行追繳(本部 91 年 3 月 11 日法律字第 0910005417 號函 及 99 年 11 月 2 日法律決字第 0999042787 號函參照)。惟另實 務見解有認為主管機關於對該等義務人進行追繳時,得依行政訴訟法 第 8 條規定,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臺中高等行政院 106 年度訴字 第 158 號判決參照),併予敘明。 三、至於有關溢領人之繼承人如何認定,以及如何向溢領人之 2 人以上 繼承人追繳?等節,因屬貴部主管上開公益彩券經銷商紓困法規之解 釋適用及個案事實認定事項,且行政機關依職權作成行政決定前之調 查證據、認定事實,行政機關對於應依職權調查之事實,負有概括調 查義務,且應依各種合法取得之證據資料認定事實(如向保有相關繼 承人資料之行政機關請求行政協助以取得資料)、而為裁量並作成行 政決定(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第 40 條及第 43 條規定參照),仍 請貴部依個案具體事實本於職權審認。 正 本:財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共 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