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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行政院 101.01.11 院臺綜字第1010001153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11 日
要  旨:
行政機關之組織法規變更管轄權之規定,而相關行政法規所定管轄機關尚
未一併修正時,原管轄機關得會同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公告或逕由
其共同上級機關公告變更管轄之事項
主    旨:詢問本院行文各機關下達「文書處理手冊」之文號、日期及效力等情
說    明:查旨揭手冊係本院於 99 年 1  月 22 日以院臺秘字第 0990091522 號函
          修正發布,屬「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之「行政
          規則」,其適用對象為本院及所屬機關。另依同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
          ,行政機關之組織法規變更管轄權之規定,而相關行政法規所定管轄機關
          尚未一併修正時,原管轄機關得會同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公告或逕
          由其共同上級機關公告變更管轄之事項。以本院組織改造為例,行政機關
          之新設倘係由現機關或單位合併者,其權限自隨同移轉存續於新設之機關
          ;至行政機關之更銜亦由更銜後之機關承受原管轄權,均無須再行下達前
          已發生效力之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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