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 102.03.21 院臺綜字第1020012693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21 日
要 旨:
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其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 送有管轄權之機關及通知當事人,並可逕以移文單移送主管機關
主 旨:請釋「公文程式條例」規定行政機關處理公務文書之收文機關,依文書內 容將主政事務交所屬機關辦理,與將非主管事務移主管機關辦理,二者之 行文方式疑義一案 說 明:按「公文程式條例」僅規範機關公文之程序及格式。旨揭所詢行政機關就 主管或非主管事務之行文方式,查「行政程序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 ,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其認無管轄權者,應即 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及通知當事人,並依「文書處理手冊」第 46 點(二 )規定,可逕以移文單移送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