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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行政院 104.02.13 院臺綜字第1040007867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13 日
要  旨:
地方政府之文書處理屬地方自治事項,應視具體個案判斷處理作業有無符
合公文程式條例規定,並由各該地方政府本於權責核處
主    旨:請釋受行政院監督之地方政府,於文書處理作業有無符合「公文程式條例
          」規定,是否受行政院之監督一案
說    明:按地方政府之文書處理,係各級地方政府之組織及行政管理事項,依「地
          方制度法」規定屬地方自治事項;「公文程式條例」係規範機關公文程式
          之法律,適用範圍及於以文書處理公務之全國各機關。有關地方政府文書
          處理作業有無符合「公文程式條例」規定,應視具體個案據以判斷,並由
          各該地方政府本於權責核處。又地方政府辦理自治事項如違背法律,自得
          依「地方制度法」第 75 條規定由相關機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
          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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