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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內政部 109.04.13 台內民字第109011238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13 日
要  旨: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地方立法機關會議於疫情期間擬以遠距視
訊方式開會,於法尚無不可,惟仍請將會議地點設於議場或委員會會議室
,並就視訊、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等事項,於議事規範明定之
全文內容:一、查地方立法機關會議之召開地點,依本部 96 年 3  月 22 日內授中
              民字第 0960031313 號函略以,揆諸地方制度相關法令立法意旨及地
              方自治精神,自應於議事場所為之。另議員出席會議簽到之認定,地
              方制度法及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並無明文,係由各地方議會本權責
              審認。至會議決議之效力,則須就會議是否符合開會地點、議程安排
              、出席及表決法定人數等議事規定綜合判定,合先敘明。
          二、有關貴會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於疫情期間擬以遠距視訊方
              式開會,於法尚無不可,惟仍請依上開說明,將會議地點設於議場或
              委員會會議室,同時就視訊、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等事項,於議事
              規範明定之,各該會議並仍有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 25 條議事透
              明規定之適用。至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之支給,須視貴會後續規
              劃內容再予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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