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發文字號:
內政部 102.04.26 內授中民字第102500162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26 日
要  旨:
鄉(鎮、市)公所年度總預算案依法報請縣政府協商,遭公所減列並經代
表會審議通過之村(里)長健康檢查費、保險費經費,其「預算經費數額
提升」得列入預算協商會議
全文內容:一、按有關鄉(鎮、市)總預算案之協商事宜,地方制度法第 40 條第 4
              項及第 5  項已有明文規定。又參照本部 100  年 9  月 29 日台內
              訴字第 1000185876 號函送訴願決定書理由略以,縣政府固係因鄉(
              鎮、市)公所報請協商而開啟協商、逕為決定程序,惟協商範圍非以
              報請協商範圍為限。
          二、本案○○鄉 102  年度總預算中,村長健康檢查費及保險費經費,係
              公所自動減列並經代表會審議通過,如需為「預算經費數額提升」,
              依前述說明,縣政府邀集協商範圍固非以報請協商範圍為限,惟於協
              商決定時,仍應參酌代表會、公所、參與機關之意見及該鄉財政狀況
              、總預算編列之事實,本自治監督權責妥為處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