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102.04.26 內授中民字第102500162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26 日
要 旨:
鄉(鎮、市)公所年度總預算案依法報請縣政府協商,遭公所減列並經代 表會審議通過之村(里)長健康檢查費、保險費經費,其「預算經費數額 提升」得列入預算協商會議
全文內容:一、按有關鄉(鎮、市)總預算案之協商事宜,地方制度法第 40 條第 4 項及第 5 項已有明文規定。又參照本部 100 年 9 月 29 日台內 訴字第 1000185876 號函送訴願決定書理由略以,縣政府固係因鄉( 鎮、市)公所報請協商而開啟協商、逕為決定程序,惟協商範圍非以 報請協商範圍為限。 二、本案○○鄉 102 年度總預算中,村長健康檢查費及保險費經費,係 公所自動減列並經代表會審議通過,如需為「預算經費數額提升」, 依前述說明,縣政府邀集協商範圍固非以報請協商範圍為限,惟於協 商決定時,仍應參酌代表會、公所、參與機關之意見及該鄉財政狀況 、總預算編列之事實,本自治監督權責妥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