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110.05.31 FDA 企字第1109019450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31 日
要 旨:
就食品違規廣告而論,委託刊播違規廣告者即「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 為者」
主 旨:違規健康食品廣告之行為人認定。 說 明:一、依行政罰法第 3 條規定,行為人係指「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 」之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 機關或其他組織。就食品違規廣告而論,委託刊播違規廣告者即「實 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者」。 二、復依行政罰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 務之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是以,案內相關廠 商是否有違反上開規定,請貴局依調查事實認定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