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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 111.07.19 府授都綜字第111305702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19 日
要  旨:
臺北市政府就重劃區土地未完成市地重劃前,如欲先行辦理個案開發要件
,及申請人如符合要件得函送相關佐證資料,經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查
核後後續程序之說明
主旨:有關蘆洲里市地重劃區之土地,於未完成市地重劃前,欲先行辦理
      個案開發之要件,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本府都市發展局案陳該局 111年 6月 6日「臺北市內湖區○○段
      ○○小段○○地號土地」於辦理市地重劃前申請建築執照研商會議
      紀錄及依內政部73年 8月15日台內密伯營字第3375號函辦理。
  二、查 111年 2月23日公告實施「修訂臺北市內湖區蘆洲里附近工業區
      細部計畫案內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都市設計管制規定暨山坡地管制
      範圍案」,共計劃設 3處市地重劃區,開發方式為公辦或自辦市地
      重劃,並可視整合情形分期分區開發。有關市地重劃區內土地,於
      未完成市地重劃前,欲先行辦理個案開發者,為避免影響後續整體
      市地重劃執行,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開發基地臨接建築線。
      (二)開發基地範圍不妨礙已公告實施之都市計畫規劃內容,不可
            位於公共設施用地。
      (三)開發基地土地所有權人於同一市地重劃區範圍內,應另持有
            一定比例之土地面積,可配合作為未來市地重劃負擔。檢核
            公式:( A-B)≧( A× 45%);A=持有土地總面積;B=開
            發基地土地面積。
      (四)開發後建築規劃不可逾原第二種工業區開發強度(建蔽率55
            % 、容積率200%)。
      (五)開發基地之全部土地所有權人應簽署切結書並經公證,切結
            書應載明內容如下:
            1.確認全部土地所有權人知悉未來建築可能造成之損害,並
              承諾基地建築未來倘影響市地重劃分配或施工,將無條件
              配合拆除地上物並依市地重劃相關規定辦理,避免影響本
              區整體市地重劃推動,不得異議。
            2.倘重劃後有基地面積不一致之情事,仍應依規定辦理建築
              執照變更程序,不得異議。
  三、倘開發基地符合上述說明二條件,申請人得函送相關佐證資料(如
      公證切結書正本、建築線核准函、地籍謄本及檢討說明資料等),
      經本府都市發展局查核後,續依建築法及相關規定申請都市設計審
      議、建築執照等開發程序。
正本: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台北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建築師事務所(臺北市內湖區○○大道○○段○○號○○樓)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請協助刊登公報)、臺北市政府法務局(請
      協助刊登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設計科
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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