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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111.08.23 府授都規字第111305772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23 日
要  旨: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就「修訂『擬定臺北市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區段徵
收範圍)細部計畫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暨都市設計管制要點案(第二次
修訂)」,涉及「智慧科技運用計畫」內容相關事項之說明
主旨:有關本府 108年10月 9日府都規字第 10830902671號公告實施「修
      訂『擬定臺北市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區段徵收範圍)細部計畫案』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暨都市設計管制要點案(第二次修訂)」,涉及
      「智慧科技運用計畫」內容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查旨揭計畫書之都市設計管制要點針對公有建築、科技產業專用區
      (街廓編號 T16、 T17、 T18)及增加容積(容積獎勵、容積移轉
      )之建築基地規定(略以):「於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內應提出智
      慧科技運用計畫(如:智慧電網、智慧三表、儲能設備、能源管理
      系統、節水節電、智慧服務等)」。
  二、北投士林科技園區為本府規劃之凈零排放示範區,旨揭智慧科技運
      用計畫申請單位應依下列各項規定辦理:
      (一) 114年 1月 1日前申請都市設計審議新建建築之「建築能效
            分級」應達 1級能效標準;自 114年 1月 1日起申請都市設
            計審議者「建築能效分級」應達1+級能效標準。
      (二)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及一定規模以上(開發基地面積達 6千
            平方公尺,且樓地板面積達 3萬平方公尺)之開發行為,開
            發或營運單位應於本府規定期程於開發及營運期間進行溫室
            氣體增量抵換,每年之抵換比率不得低於增量之 10%,並應
            連續執行10年,由本府主管機關(環境保護局)審查。
      (三)用電契約容量 800瓩以上者,應設置契約容量 10%以上之再
            生能源發電設備、儲能設備或購買一定額度之再生能源電力
            及憑證為原則,並由本府主管機關(產業發展局)審查。
  三、請公會轉知所屬會員知悉,並副請本府相關單位依前揭計畫內容審
      查。
正本: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台北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臺北市建築管理
      工程處、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設計科、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請刊登本府公報)、臺北市政府法務局(請協助刊登臺北市法規查
      詢系統)
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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