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國家發展委員會 110.07.21 發法字第1100013862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1 日
要 旨:
如基於查緝毒品犯罪之目的蒐集利用航前旅客資訊系統之個人資料,屬特 定目的外利用,應注意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之規定,以避免提供之個人資料 逾越必要範圍
主 旨:有關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高檢署)申請介接貴署航前旅客資訊系統(下 稱 APIS) 所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之適用一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說明: 一、復貴署 110 年 7 月 13 日移署境桃控字第 1100074212 號函。 二、按個資法第 15 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 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第 16 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執行法定 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二、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 所必要。…」及第 5 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 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 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三、本案高檢署請求之旨揭事項,所涉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分述 如次: (一)有關高檢署請求介接貴署 APIS ,蒐集被查個案之全部欄位資料一 節:查高檢署如基於「犯罪預防、刑事偵查」(代號: 025)特定 目的,於執行查緝毒品之法定職務(例如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施行細 則第 4 條規定參照)蒐集 APIS 個人資料,尚符合個資法第 15 條第 1 款規定,惟仍應注意個資法第 5 條所揭示之比例原則, 例如倘該署係針對特定或可疑人士,或因具體個案之偵辦、追蹤需 求,或先行篩選出特定事件類型、特定高風險模式、與查緝有正當 合理關聯性範圍或欄位,並對前揭個人資料之取得及使用均嚴格控 管,且僅經授權之執法人員,方可依其權限查詢使用,復定期稽核 以確保依法使用,則可認為該署為偵查犯罪等特定目的而蒐集前揭 個人資料,有其必要性與具相當之合理關聯(法務部 105 年 9 月 2 日法律字第 10503512720 號書函參照)。是高檢署倘不問 個案皆須蒐集 APIS 全部欄位資料,是否符合上開比例原則,建請 貴署依權責審酌。 (二)有關貴署提供 APIS 個人資料予高檢署查緝毒品案件一節:查入出 國及移民法第 48 條規定「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入出機場 、港口前,其機、船長或運輸業者,應於起飛(航)前向入出國及 移民署通報預定入出國時間及機、船員、乘客之名冊或其他有關事 項。乘客之名冊,必要時,應區分為入、出國及過境。」,貴署依 上開規定建置 APIS 係為強化國境安全管理,倘將該系統蒐集之個 人資料提供予高檢署查緝毒品犯罪,應屬特定目的外利用,如能達 到來函所稱防制毒品危害有助於維持社會秩序、避免國家安全陷於 危殆,固可認為符合個資法第 16 條但書第 2 款之規定,惟仍應 注意前述個資法第 5 條比例原則之規定,以避免提供之個人資料 逾越必要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