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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9.07.09 發法字第1092001004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要  旨:
內政部蒐集回復傳統姓名之原住民人員相關資料,係屬一般個人資料,如
欲為蒐集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但書各款之
一情事始得為之
主    旨:有關貴會函詢請內政部提供回復傳統姓名之原住民人員名冊,是否違反個
          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一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會 109  年 7  月 3  日原民綜字第 1090040055 號函。
          二、按個資法第 6  條規定「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
              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同法第 15
              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
              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第 16 條
              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
              的外之利用:…七、經當事人同意。」及第 5  條規定「個人資料之
              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
              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
              聯。」。
          三、按貴會擬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姓名、族別、戶籍地址個人資料,非屬
              個資法第 6  條所定之特種個人資料,而為一般個人資料,合先敘明
              。至於貴會所詢基於公務之目的,擬請內政部戶政司提供前開個人資
              料,以致感謝函予已經回復傳統姓名族人之方式,作為提升未回復傳
              統姓名族人意願之目的,二者間是否具有正當合理關聯,宜請審慎衡
              酌;又縱使認為二者間具有正當合理關聯,內政部蒐集該等資料係基
              於特定目的(例如:戶政,代號: 015),如提供予貴會作為感謝函
              寄發之使用,核屬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應有個資法第 16 條但書各款
              情事之一,始得為之,經審酌各款之規定,似宜以第 7  款經當事人
              同意之方式為妥,以避免當事人提出質疑並引發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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