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11.07.29 法制字第1110251555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9 日
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臺南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之意見
主 旨:有關「臺南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 ,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11 年 7 月 21 日勞動法制字第 1110070879 號函。 二、本部意見如下: (一)草案第 17 條至第 19 條:按以法律限制人民權利,其構成要件應 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使受規範者可能預見其行為之法律效果,以 確保法律預先告知之功能,並使執法之準據明確,以保障規範目的 之實現(司法院釋字第 636 號解釋理由書參照)。查草案第 17 條至第 19 條均僅概括規定「違反第○條(第○項)(第○款)規 定」之處罰,未具體明定違反各該條文之行為態樣,處罰之構成要 件尚不明確,建請釐清定明,俾符處罰明確性原則。 (二)草案第 20 條: 1.本草案名稱為「臺南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另依草案 第 1 條規定,本草案之立法目的係為強化「外送平台業者」之 管理,又草案第 5 條至第 16 條係規定外送平台業者之行政法 上義務,草案第 17 條至第 19 條則係規定外送平台業者違反相 關義務之處罰,則本條規定之「第三人」所指為何?其如非外送 平台業者,而須於本草案予以規範時,建請修正本草案第 1 條 立法目的,並另明定「第三人」之定義、行政法上之義務及相關 處罰規定,俾使文義明確。 2.按「準用」係指就某事項所定之規定,於性質不相牴觸之範圍內 ,適用於其他事項之謂。換言之,準用非完全適用所援引之法規 ,僅在性質容許之範圍內類推適用。基於處罰法定原則係民主法 治國家基本原則之一(行政罰法第 4 條立法理由參照),且處 罰規定應予明確(行政程序法第 5 條參照),故為符合明確性 原則,罰則規定不宜以「準用」之立法方式為規範。本條規定得 準用草案第 17 條之罰則規定,不符處罰明確性原則,爰建請修 正。 正 本:勞動部 副 本:本部法制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