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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01.04 發法字第1070026714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4 日
要  旨:
未從事電影片映演業務之訂票網站業者,應屬從事代客處理資料之資料處
理相關資訊服務業,爰應由經濟部擔任其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
主    旨:有關貴部詢問○○網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所經營「OOOOO 售票平台」,其
          個人資料保護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07  年 12 月 21 日文影字第 1073036203 號函。
          二、查行政院前於 107  年 9  月 5  日以院臺法字第 1070190066 號函
              決定,針對「OOOK  網」、「OO  訂票網」等訂票網業者均係於網際
              網路架設服務平臺,既未從事電影片映演業務,且係利用電子網路方
              式將資訊介紹給需要服務之消費者,並蒐集其個人資料,應屬從事代
              客處理資料之資料處理相關資訊服務業,爰應由經濟部擔任其個資法
              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案。
          三、本案據貴部所稱「OOOOO 售票平台」係於網際網路架設服務平台,其
              性質如與前述「OOOK  網」及「OO  訂票網」訂票網站相似,則依上
              開院函意旨,由經濟部擔任其個資法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正    本:文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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