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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06.28 發法字第1080012568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8 日
要  旨:
有關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判準,應以具
體個案中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實際業務所涉行業為斷
,準此,旅行代訂網站應由交通部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主    旨:有關貴署函詢「BOOOOOG.COM」 網站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署 108  年 6  月 5  日警署刑研字第 1080096602 號函。
          二、按個資法第 22 條就行政監督權定有明文,經審酌該條文之立法理由
              略以,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與該事業之經營關係密切,自
              宜由原各該主管機關,一併監督管理其業務相關之個人資料保護事項
              ;又法務部報請行政院核可之「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列表,亦以非公務機關所營業務行為作認定。爰有
              關個資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判準,應以具體個案
              中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實際業務所涉行業為斷,
              再由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於權責採取適當之監督管理措施,始能落
              實個資保護之執行。
          三、據前揭判準,本案涉及旅行代訂網站疑似個資外洩,爰依「個人資料
              保護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列表,應由「旅行及相
              關代訂服務業(代碼 790)」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交通部為本案
              主管機關。至於該網站是否設於境外,或其台灣子公司登記營業事項
              為何?均無礙本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認定。
正    本: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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