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06.28 發法字第1080012568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8 日
要 旨:
有關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判準,應以具 體個案中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實際業務所涉行業為斷 ,準此,旅行代訂網站應由交通部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主 旨:有關貴署函詢「BOOOOOG.COM」 網站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署 108 年 6 月 5 日警署刑研字第 1080096602 號函。 二、按個資法第 22 條就行政監督權定有明文,經審酌該條文之立法理由 略以,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與該事業之經營關係密切,自 宜由原各該主管機關,一併監督管理其業務相關之個人資料保護事項 ;又法務部報請行政院核可之「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列表,亦以非公務機關所營業務行為作認定。爰有 關個資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判準,應以具體個案 中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實際業務所涉行業為斷, 再由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於權責採取適當之監督管理措施,始能落 實個資保護之執行。 三、據前揭判準,本案涉及旅行代訂網站疑似個資外洩,爰依「個人資料 保護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列表,應由「旅行及相 關代訂服務業(代碼 790)」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交通部為本案 主管機關。至於該網站是否設於境外,或其台灣子公司登記營業事項 為何?均無礙本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認定。 正 本:內政部警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