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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國家發展委員會 110.01.08 發法字第1090027271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8 日
要  旨:
有關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判準,應以具
體個案中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實際業務為斷,再由該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於權責採取適當之監督管理措施
主    旨:有關貴署詢問「我 OO 丁」網站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署 109  年 12 月 10 日警署刑研字第 1090165213 號函。
          二、按個資法第 22 條就行政監督權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略以,個人資
              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與該事業之經營關係密切,自宜由原各該主
              管機關,一併監督管理其業務相關之個人資料保護事項。爰有關個資
              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判準,應以具體個案中非公
              務機關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實際業務所涉行業為斷,再由該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於權責採取適當之監督管理措施,始能落實個資
              保護之執行。
          三、查法務部及行政院於 107  年雖曾就訂票網業者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認定,函釋認為該業者未從事藝文服務業、演藝活動業及遊樂園
              業等,應屬從事代客處理資料之資料處理相關資訊服務業,在無明確
              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時,應由經濟部擔任其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惟旨揭網站主要業務係提供墾丁地區旅遊行程
              訂購及票券代訂服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列表代碼 790「旅行及相關代訂服務業」,業於該名稱
              載明「代訂」服務,爰本案應屬已有明確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與前開訂票網情形尚屬有間。
          四、綜上,本案網站應以交通部為該業者個資法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正    本: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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