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國家發展委員會 110.01.08 發法字第1090027271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8 日
要 旨:
有關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判準,應以具 體個案中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實際業務為斷,再由該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於權責採取適當之監督管理措施
主 旨:有關貴署詢問「我 OO 丁」網站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署 109 年 12 月 10 日警署刑研字第 1090165213 號函。 二、按個資法第 22 條就行政監督權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略以,個人資 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與該事業之經營關係密切,自宜由原各該主 管機關,一併監督管理其業務相關之個人資料保護事項。爰有關個資 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判準,應以具體個案中非公 務機關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實際業務所涉行業為斷,再由該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於權責採取適當之監督管理措施,始能落實個資 保護之執行。 三、查法務部及行政院於 107 年雖曾就訂票網業者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認定,函釋認為該業者未從事藝文服務業、演藝活動業及遊樂園 業等,應屬從事代客處理資料之資料處理相關資訊服務業,在無明確 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時,應由經濟部擔任其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惟旨揭網站主要業務係提供墾丁地區旅遊行程 訂購及票券代訂服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列表代碼 790「旅行及相關代訂服務業」,業於該名稱 載明「代訂」服務,爰本案應屬已有明確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與前開訂票網情形尚屬有間。 四、綜上,本案網站應以交通部為該業者個資法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正 本:內政部警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