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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國家發展委員會 110.05.17 發法字第1100007066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7 日
要  旨:
有關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判準,應以具
體個案中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實際業務所涉行業為斷
,並非以該非公務機關登記之營業項目為準,亦非以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對該行業業務有作用法規管為限
主    旨:有關貴署詢問「 OOO」網站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認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署 110  年 4  月 14 日警署刑研字第 1100078737 號函。
          二、按個資法第 22 條就行政監督權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略以,個人資
              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與該事業之經營關係密切,自宜由原各該主
              管機關,一併監督管理其業務相關之個人資料保護事項。爰有關個資
              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判準,應以具體個案中非公
              務機關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實際業務所涉行業為斷,非以公
              司登記之營業項目為準(本會 108  年 10 月 7  日發法字第 10820
              01647 號函參照),亦非以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該行業業務有
              作用法規管為限。
          三、次按「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列表」(
              下稱列表)代碼 790「旅行及相關代訂服務業」,業於該名稱載明「
              代訂服務」,查旨揭網站所營業務包括露營區訂位服務業務,核屬列
              表代碼 790「旅行及相關代訂服務業」,應以交通部為該業者個資法
              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正    本: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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