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國家發展委員會 110.05.17 發法字第1100007066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7 日
要 旨:
有關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判準,應以具 體個案中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實際業務所涉行業為斷 ,並非以該非公務機關登記之營業項目為準,亦非以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對該行業業務有作用法規管為限
主 旨:有關貴署詢問「 OOO」網站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認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署 110 年 4 月 14 日警署刑研字第 1100078737 號函。 二、按個資法第 22 條就行政監督權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略以,個人資 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與該事業之經營關係密切,自宜由原各該主 管機關,一併監督管理其業務相關之個人資料保護事項。爰有關個資 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判準,應以具體個案中非公 務機關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實際業務所涉行業為斷,非以公 司登記之營業項目為準(本會 108 年 10 月 7 日發法字第 10820 01647 號函參照),亦非以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該行業業務有 作用法規管為限。 三、次按「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列表」( 下稱列表)代碼 790「旅行及相關代訂服務業」,業於該名稱載明「 代訂服務」,查旨揭網站所營業務包括露營區訂位服務業務,核屬列 表代碼 790「旅行及相關代訂服務業」,應以交通部為該業者個資法 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正 本:內政部警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