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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國家發展委員會 110.03.02 發法字第1100080824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02 日
要  旨:
有關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判準,應以具
體個案中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實際業務為斷,如數行
政機關均有管轄權者,則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主    旨:有關 OOO  有限公司經營網路平台「台灣 OO 網」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下
          稱個資法)主管機關一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110  年 2  月 9  日府旅商字第 1100020454 號函。
          二、按個資法第 22 條規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
              政府對於非公務機關有違反個資法之虞時,得予檢查或處分,有關個
              資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判準,應以具體個案中非
              公務機關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實際業務所涉行業之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本於權責採取適當之監督管理措施。次按行政程序法第 1
              1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
              法規定之。」、同法第 12 條規定:「不能依前條第 1  項定土地管
              轄權者,依下列各款順序定之:…二、關於企業之經營或其他繼續性
              事業之事件,依經營企業或從事事業之處所,或應經營或應從事之處
              所。…」,以及同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同一事件,數行政機
              關依前 2  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三、查旨揭「台灣 OO 網」主要經營民宿代訂服務,核屬「個人資料保護
              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列表代碼 790「旅行及相關
              代訂服務業」,爰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交通部;另因該網路平
              台之公司登記所在地為宜蘭縣,依行政程序法第 12 條第 2  款規定
              ,貴府亦有管轄權。至數行政機關之管轄權積極衝突,依行政程序法
              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應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正    本:宜蘭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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