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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國家發展委員會 110.10.07 發法字第1100018901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07 日
要  旨:
有關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判準,應以具
體個案中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實際業務為斷,若該業
務有明確之作用法予以規範,則其所涉個資保護事項應以該作用法之主管
機關本於權責採取適當之監督管理措施
主    旨:有關「OO  租車」網站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認定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署 110  年 9  月 14 日警署刑研字第 1100133578 號函。
          二、按個資法第 22 條就行政監督權定有明文,經審酌該條文之立法理由
              略以,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與該事業之經營關係密切,自
              宜由原各該主管機關,一併監督管理其業務相關之個人資料保護事項
              。爰有關個資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判準,應以具
              體個案中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實際業務為斷,倘
              該業務有明確之作用法予以規範,則其所涉個資保護事項應以該作用
              法之主管機關本於權責採取適當之監督管理措施,始能落實個資保護
              之執行。
          三、次按公路法第 34 條第 1  項規定:「公路汽車運輸,分自用與營業
              兩種。自用汽車,得通行全國道路,營業汽車應依下列規定,分類營
              運:…四、計程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小客車出租載客為營業
              者。五、小客車租賃業:以小客車或小客貨兩用車租與他人自行使用
              為營業者。…」查旨揭網站主要業務包括附駕駛之汽車出租服務、僅
              出租汽車等服務,應符合公路法相關規定,始得營業,該業務核屬「
              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列表」代碼 772
              「交通運輸及租賃業」,應以交通部為該網站之個資法之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
正    本: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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