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國家發展委員會 110.10.07 發法字第1100018901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07 日
要 旨:
有關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判準,應以具 體個案中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實際業務為斷,若該業 務有明確之作用法予以規範,則其所涉個資保護事項應以該作用法之主管 機關本於權責採取適當之監督管理措施
主 旨:有關「OO 租車」網站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認定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署 110 年 9 月 14 日警署刑研字第 1100133578 號函。 二、按個資法第 22 條就行政監督權定有明文,經審酌該條文之立法理由 略以,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與該事業之經營關係密切,自 宜由原各該主管機關,一併監督管理其業務相關之個人資料保護事項 。爰有關個資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判準,應以具 體個案中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實際業務為斷,倘 該業務有明確之作用法予以規範,則其所涉個資保護事項應以該作用 法之主管機關本於權責採取適當之監督管理措施,始能落實個資保護 之執行。 三、次按公路法第 34 條第 1 項規定:「公路汽車運輸,分自用與營業 兩種。自用汽車,得通行全國道路,營業汽車應依下列規定,分類營 運:…四、計程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小客車出租載客為營業 者。五、小客車租賃業:以小客車或小客貨兩用車租與他人自行使用 為營業者。…」查旨揭網站主要業務包括附駕駛之汽車出租服務、僅 出租汽車等服務,應符合公路法相關規定,始得營業,該業務核屬「 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列表」代碼 772 「交通運輸及租賃業」,應以交通部為該網站之個資法之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 正 本:內政部警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