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國家發展委員會 110.10.19 發法字第1100017815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要 旨:
取得公務機關所提供資料之一方於統計成果發表時,依其呈現或揭露方式 須已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方屬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但書第 5 款規定
主 旨:有關貴部以唯一對應鍵值之方式提供教育領域當事人婚姻狀況、原住民身 分註記等資料予教育部之適法性一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10 年 9 月 2 日台內戶字第 1100243465 號函。 二、查本件來函說明二(一)所述教育部擬將有關性別平等教育法規範教 育領域「當事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唯一對應鍵值」( 諒係指對應當事人之假名代碼)之兩項個人資料,先提供貴部據以比 對該「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下之若干戶籍資料項目之個人資料,其 後貴部僅併同「唯一對應鍵值」及上開戶籍資料等個人資料,提供予 教育部乙節,本會意見說明如次: (一)貴部除應依戶籍法第 67 條第 2 項授權訂定之「各機關申請提供 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規定,審查本件教育部申請提供教 師當事人與學生當事人多項戶籍資料之妥適性外,並應注意個人資 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 5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7 條所稱比例 原則之適用。 (二)倘貴部認為教育部蒐集前開資料符合比例原則,貴部並以唯一對應 鍵值方式加上若干戶籍資料提供予該部,則有關來函說明四前段所 詢是否符合個資法第 16 條但書第 5 款規定「資料經過提供者處 理後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一節,由於唯一對應鍵值仍可能透過 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等方式,重新再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爰屬具有間接識別性之個人資料,尚非提供者處理後無從識別特定 之當事人,而係以得間接識別特定當事人方式提供。 三、另查本件來函說明二(二)、(三)所述教育部擬以唯一對應鍵值連 結貴部戶籍資料及該部主管資料,進行內部資料處理及統計分析,再 結合衛生福利主管資料,並進行跨部會統計分析等節,有關來函說明 四中段及後段所詢是否符合個資法第 16 條但書第 5 款規定「資料 經過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一節,本會意見說 明如次: (一)按個資法第 16 條第 5 款所稱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重點在蒐集者(即取得公務機關所提供資料之一方)於統計成果發 表時,依其呈現或揭露方式須已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始足保障 當事人之權益。 (二)本件來函說明二(二)所述教育部因尚在內部資料處理及統計分析 ,非屬統計成果發表之階段,倘處理分析過程以「唯一對應鍵值」 方式進行,僅係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之一種措施,尚非為前開所稱「 揭露」之情形;至來函說明二(三)所述教育部再將該等資料結合 衛生福利主管資料進行跨部會統計分析,並產製及攜出統計結果, 此階段是否已屬教育部成果發表且對外揭露之資料已達無從直接或 間接識別特定當事人,因來文所述事實過於概括,尚需請貴部洽教 育部及衛福部釐明後,始得判斷是否為前開條文所規定之情形。 正 本:內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