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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 112.10.20 府授都規字第112307109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要  旨:
臺北市政府就都市計畫內指定留設騎樓路段,涉及現有巷較計畫道路寬之
騎樓留設方式,若現有巷(較計畫道路寬)部分應維持作供公眾通行,不
得任意廢止;若指定留設騎樓路段如有現有巷較計畫道路寬時,均應自現
有巷境界線起退縮留設騎樓
主旨:有關本市各行政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指定留設騎樓路段涉及現有巷
      較計畫道路寬之騎樓留設方式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查本府 111年10月 7日府都規字第 11130730551號公告實施「臺北
      市北投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第一階段)」
      內為維繫北投區既有騎樓紋理,將本市北投區中央南路一段、中央
      北路一段及二段、崇仁路一段、光明路一段等道路指定為留設騎樓
      之路段,依規定建築基地臨接該等道路側應設置騎樓。惟查中央南
      路一段為10公尺寬計畫道路,其自崇仁路至清江路間,均有現有巷
      較計畫道路為寬之情事,既有騎樓亦皆自現有巷境界線起留設,爰
      衍生該路段建物改建時究應從計畫道路或現有巷境界線留設騎樓之
      疑義。
  二、再查本市陸續公告之各行政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內都市設計管制
      章節多訂有指定留設騎樓路段之原則性規定,考量其原意係維持既
      有騎樓紋理,並提供良好人行空間,為避免各建築基地間之騎樓無
      法齊平,致影響該路段二側之人行動線,故屬上開通盤檢討案內指
      定留設騎樓之建築基地,倘有現有巷較計畫道路寬時,應自現有巷
      境界線留設騎樓。該現有巷(位於建築基地內部分)得計入法定空
      地及院落寬深度,惟不得任意廢止,應維持供公眾通行使用。
  三、同函副請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測量科)於辦理建築線指示時,指
      定留設騎樓路段如有現有巷較計畫道路寬時,於建築線指示圖備考
      欄加註下列事項:
      (一)現有巷(較計畫道路寬)部分應維持作供公眾通行,不得任
            意廢止。
      (二)指定留設騎樓路段如有現有巷較計畫道路寬時,均應自現有
            巷境界線起退縮留設騎樓。
  四、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知悉。
正本:臺北市○○公會、台北市○○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臺北市都市更新處、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
      局都市設計科、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測量科、臺北市政府秘
      書處(請刊登本府公報)、臺北市政府法務局(請協助刊登臺北市
      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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