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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112.11.24 北市都規字第112308233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要  旨: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就擬定臺北市北投區行義段一小段 49 地號等保護
區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第一階段:可申請變更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開
發許可範圍及處理原則)細部計畫案」之建築物高度認定方式,涉及相關
建管法令規定之說明
主旨:有關「擬定臺北市北投區行義段一小段49地號等保護區為溫泉產業
      特定專用區(第一階段:可申請變更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開發許可
      範圍及處理原則)細部計畫案」之建築物高度認定方式,詳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 112年 7月 7日府法綜字第1123030311號令辦理。
  二、本府 103年 3月28日公告實施旨揭都市計畫,案內都市設計管制要
      點涉建築高度之規定:「五、建築物及景觀系統(一)建築物高度
      在考量建築環境現況及整體視覺景觀和諧下,高度不得超過10.5公
      尺以下之 3層樓。......(三)屋頂形式......2.建築物斜屋頂,
      其設置規範依『臺北市農業區保護區建築物農業設施斜屋頂設置辦
      法』第二條規定辦理。」
  三、前開斜屋頂設置辦法業經本府 112年 7月 7日府法綜字第11230303
      11號令修正斜屋頂高度認定方式「自基地地面計量至斜屋頂最高點
      之垂直高度,不得超過本自治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七十六條
      第一項規定高度上限。但屋頂突出物在三公尺以內之高度部分,不
      計入斜屋頂高度。」爰旨揭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之建築高度得依前
      開規定檢討辦理。
  四、本局 106年 4月25日北市都規字第 10632837200號函釋有關溫泉特
      定專用區10.5公尺之建築物高度採「建築物自基地地面計量至建築
      物各部最高之垂直高度上限」,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台北市○○發展協會(臺北市北投區○○路○○號)、○○股份有
      限公司(臺北市北投區○○路○○號)、○○有限公司(臺北市北
      投區○○路○○巷○○號)、○○有限公司(臺北市北投區○○路
      ○○巷○○之○○號)、○○有限公司(臺北市北投區○○路○○
      巷○○號)、○○有限公司(臺北市北投區○○路○○號)、○○
      有限公司(臺北市北投區○○路○○巷○○號)、○○股份有限公
      司(臺北市松山區○○路○○段○○之○○號○○樓)、○○有限
      公司(臺北市北投區○○路○○號)、○○有限公司(臺北市北投
      區○○路○○巷○○號)、○○有限公司(臺北市北投區○○路○
      ○巷○○號)、○○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北投區○○路○○號)
      、○○溫泉會館(臺北市北投區○○路○○巷○○號)、○○有限
      公司(臺北市北投區○○路○○號)、○○有限公司(臺北市北投
      區○○路○○號)、○○有限公司(臺北市北投區○○路○○號)
      、○○有限公司(臺北市北投區○○路○○號)
副本:○○有限公司(臺北市內湖區○○路○○巷○○號○○樓)、○○
      建築師事務所(臺北市大安區○○路○○段○○號○○樓之○○)
      、○○有限公司(臺北市大安區○○路○○號○○樓之○○)、○
      ○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設計科、臺北市建築
      管理工程處、臺北市政府法務局(請協助刊登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請刊登本府公報)
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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