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 112.12.01 府授都規字第112308199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01 日
要 旨:
臺北市政府就「加氫站」涉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歸組,歸屬 「第十二組:公用事業設施(十)加油站、液化石油氣汽車加氣站」之說 明
主旨:有關「加氫站」涉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歸組一案,詳如 說明,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本府都市發展局案陳本府產業發展局 112年11月21日北市產業公 字第1123036052號函辦理。 二、查經濟部 112年11月 1日發布「加氫站銷售氫燃料經營許可管理辦 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加氫站,係指備有儲氫設施、氫氣 處理設備及流量加氫機,為氫能車輛加注氫氣之場所。」並於第四 條規定:「加氫站之設置用地應符合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 市計畫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 三、有關前開「加氫站」涉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歸組一節, 依本府產業發展局首揭函(略以):「二、查經濟部能源署(升格 前為能源局)前於 111年11月28日函釋說明略以:『三、查加油( 氣)站屬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之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 施類別,因加氫站係為氫燃料電池車輛加注燃料之場所,其性質與 加油(氣)站類似。四、綜上所述,為氫燃料電池車輛加注燃料之 加氫站,得視為 ...必要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三、爰依上 揭能源署函釋,有關貴局函詢『加氫站』於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規定及歸組一節,本局認同得比照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之使用組別歸屬第12組:公用事業設施項下(十)加油站、液化石 油氣汽車加氣站辦理。」 四、綜上,參酌前述經濟部能源署及本府產業發展局意見,「加氫站」 歸屬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十二組:公用事業設施( 十)加油站、液化石油氣汽車加氣站」。 正本: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臺北市○○公會、台北市○○商業同業公 會 副本:臺北市政府秘書處(請協助刊登公報)(含附件)、臺北市政府法 務局(請協助刊登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含附件)、臺北市建築 管理工程處(含附件)、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科(含附 件)、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規劃科 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