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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108.12.24 府授都規字第108312549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要  旨:
修正「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內涉及取得所有權人書
面同意規定之同意書參考範例,增列所在公寓大廈規約未登載禁止該申設
使用項目等檢核文字,及同意期間終止條件及檢附權利證明文件影本及建
物範圍平面圖檢核欄位
主旨:修正「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內涉及取得所有權人書面同意規定
      之同意書參考範例,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
說明:
  一、本府前以 108年 5月10日府都規字第1083038538號函檢附同意書參考範例,建議同意
      書宜敘明所附條件及期限,如立書同意人基本資料、立書同意人所有建物門牌號、申
      設公司(商號)基本資料、申設建物門牌號、同意設立時間等內容,以明確法律行為
      之效力,先予敘明。
  二、查旨揭標準涉及取得所有權人書面同意規定,皆載明「但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為避免同意書意旨與公寓大廈規約不同時,申請人因未諳公寓大廈規約
      規定而違反都市計畫規定,爰增列所在公寓大廈規約未登載禁止該申設使用項目等檢
      核文字。另配合實務需求,增列同意期間終止條件及檢附權利證明文件影本及建物範
      圍平面圖檢核欄位。
正本:臺北市政府體育局、臺北市動物保護處、臺北市商業處、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臺
      北市建築師公會、台北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臺北市政府法務局(請協助刊登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含附件)、臺北市政府都市
      發展局建築管理科(含附件)
抄本: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規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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