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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109.11.30 府授都規字第109310915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要  旨:
臺北市大內湖科技園區作次核心產業使用回饋金計算公式之ΔFA  值小於
建物登記簿謄本面積時,FA  值得以建物登記簿謄本登載之層次面積取代
,及次核心計算公式內之ΔFA  值認定及計算等相關事項之說明
主旨:有關本府 103年 8月12日公告「擬定『臺北市大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使用許可回
      饋規定』細部計畫案」內回饋金計算公式之ΔFA值得以建物登記簿謄本面積認定一案
      ,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都市發展局案陳本府產業發展局 109年10月 5日「研商大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
      產業使用許可申請作業程序簡化事宜研商會議」會議結論辦理。
  二、查本市大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使用許可回饋規定細部計畫案內訂定回饋金額計算
      公式為:「(1-V0÷V1)×50%×R×ΣA×ΔFA/ΣFA×V0」。近日園區發展協會及廠商迭次
      反映建議簡化回饋金計算申請程序,免委託開業建築師簽證。後經前揭會議決議考量
      建物登記簿謄本面積較ΔFA值(實際作次核心產業使用之建物容積樓地板面積)為大
      ,基於簡政便民,放寬ΔFA值得以建物登記簿謄本登載之層次面積取代。
  三、爰此,有關次核心計算公式內之ΔFA值由申請者依下列二方式擇一認定及計算:
      (一)ΔFA值由申請者委託開業建築師或領有國家相關專業證照人士計算簽證後,送
            建管處複核。
      (二)ΔFA值以申請標的之建物登記簿謄本面積(各門牌層次面積(不含陽台及雨遮
            ))取代計算。
  四、另ΣFA值依計畫書所載為建物總容積樓地板面積,其於使用執照內均有記載並為定值
      ,且不若次核心使用面積ΔFA值因各使用範圍不同浮動而需由建築師簽證,故仍依計
      畫書規定以使用執照竣工圖所載為依據,不以建物登記簿謄本替代。
  五、請本府產業發展局及台北內湖科技園區發展協會轉知園區廠商或會員,另請本市建築
      師公會及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轉知各會員知悉。
正本:財團法人台北內湖科技園區發展協會(台北市內湖區洲子街12號 4樓)、臺北市建築
      師公會、台北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臺北市建築管理
      工程處、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副本:臺北市政府法務局(請協助刊登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政府(請刊登公報)
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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