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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111.07.04 法制字第1110251379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04 日
要  旨:
法務部就關「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短期科研探空火箭發射場域管理及申
請使用要點」草案之意見
主    旨:有關「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短期科研探空火箭發射場域管理及申請使用
          要點」草案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11  年 6  月 1  日科部前字第 1110031230A  號函。
          二、本部意見如下:
          (一)整體意見:本要點有規定「以下簡稱」(草案第 1  點、第 2  點
                第 2  款),亦有規定「以下稱」(草案第 2  點第 1  款、第 5
                點)及「下稱」(草案第 3  點第 1  項),相關用詞是否有統一
                之必要?建請釐清。
          (二)草案第 3  點:
                1.按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
                  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
                  之。」係指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律具體授權或概括授權訂定之
                  法規命令,將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同一行政主體(公法人
                  )不相隸屬之其他機關而言,上開所述法律、法律具體授權或概
                  括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係指個別作用法之得為權限移轉之法源
                  依據,行政機關不得僅依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規定作為權限移轉
                  之法規依據(本部 107  年 9  月 6  日法律字第 10703513040
                  號書函參照)。如不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則非屬上開規
                  定之委託(本部 108  年 4  月 16 日法律字第 10803505130
                  號函參照)。
                2.本點第 1  項規定本會得「委託」專責法人為發射場域管理單位
                  ,辦理審查使用申請、營運及管理發射場域事宜,該委託是否涉
                  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建請釐清,如為肯定,因本要點之性
                  質應為行政規則,於本要點規定權限委託,與上開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之規定即有未合。
          (三)草案第 6  點:本點第 2  項規定「……申請人『非有』第十四點
                所列情事之一……」,建請修正為「……申請人『無』第十四點所
                列情事之一……」,俾使文義通順。
正    本:科技部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本部法制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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