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11.07.04 法制字第1110251379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04 日
要 旨:
法務部就關「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短期科研探空火箭發射場域管理及申 請使用要點」草案之意見
主 旨:有關「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短期科研探空火箭發射場域管理及申請使用 要點」草案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11 年 6 月 1 日科部前字第 1110031230A 號函。 二、本部意見如下: (一)整體意見:本要點有規定「以下簡稱」(草案第 1 點、第 2 點 第 2 款),亦有規定「以下稱」(草案第 2 點第 1 款、第 5 點)及「下稱」(草案第 3 點第 1 項),相關用詞是否有統一 之必要?建請釐清。 (二)草案第 3 點: 1.按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 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 之。」係指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律具體授權或概括授權訂定之 法規命令,將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同一行政主體(公法人 )不相隸屬之其他機關而言,上開所述法律、法律具體授權或概 括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係指個別作用法之得為權限移轉之法源 依據,行政機關不得僅依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規定作為權限移轉 之法規依據(本部 107 年 9 月 6 日法律字第 10703513040 號書函參照)。如不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則非屬上開規 定之委託(本部 108 年 4 月 16 日法律字第 10803505130 號函參照)。 2.本點第 1 項規定本會得「委託」專責法人為發射場域管理單位 ,辦理審查使用申請、營運及管理發射場域事宜,該委託是否涉 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建請釐清,如為肯定,因本要點之性 質應為行政規則,於本要點規定權限委託,與上開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之規定即有未合。 (三)草案第 6 點:本點第 2 項規定「……申請人『非有』第十四點 所列情事之一……」,建請修正為「……申請人『無』第十四點所 列情事之一……」,俾使文義通順。 正 本:科技部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本部法制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