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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 98.11.19 府授工品字第098154022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要  旨:
參照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 6  點第 1  項規定,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應遴聘專任品管人員,同要點雖未針對兼
任品管人員之其它身分加以明文限制,惟依公司法第 222  條規定,公司
監察人須以超然立場行使職權,不宜兼任公司負責人、經理人等職務,故
不宜由具公司監察人身份者兼任品管人員
主旨: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有關公共工程施工廠商之公司負責人可否兼任品管人員釋
      疑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98年11月16日工程管字第0980050703
      0號函辦理。
  二、依據本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6點第1項:「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工
      程採購,應按工程規模及性質,依下列事項辦理。但性質特殊之工程,得報經工程會
      同意後不  適用之:(一)巨額採購以上之工程,廠商應成立品管專責組  織,遴聘
      專任品管人員至少二人。(二)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  額採購之工程,廠商應成立品
      管專責組織,遴聘品管人員二人,其中至少一人為專任。(三)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廠商應至少遴聘專任品管人員一人或兼任品管人員二人。(四
      )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工程,廠商應遴聘兼任品管人員至少一人。」其中專任品管
      人員,不得兼任其  他職務,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先予敘明。
  三、另有關兼任品管人員,依工程會函釋,對其具有其它身分並無限制,惟限於公司法第
      222 條規定公司監察人須以超然立  場行使職權,不得兼任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
      等職務,以杜流弊;故兼任品管人員不宜具有公司監察人身份,以免影響監察人監察
      權之行使。
正本:臺北市政府各一級機關暨區公所(工務局除外)、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所屬各工程處
副本: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土木建築科(含附件)、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科(含附件)、臺
      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科(含附件)、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採購管理科(含附件)、臺北
      市政府工務局品質管理科(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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