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93.04.15 北市都新事字第09330042700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4 月 15 日
要 旨:
都市更新條例第 30、31 條有關權利變換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規定意旨,係 針對原土地所有權人因辦理權利變換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為維持一定 居住水準品質,而予以限制;至於更新實施者應予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尚 不受最小分配面積單元限制,本處尊重市場機制做適當之規劃
主旨:有關貴公司函詢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8條規定最小建築單元面積如何規劃事宜乙案。 說明: 一、復貴公司93年3月23日申請書。 二、查都市更新條例第30條及第31條有關權利變換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規定意旨,係針對原 土地所有權人因辦理權利變換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為維持一定居住水準品質,而 予以限制;至於更新實施者應予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尚不受最小分配面積單元限制, 本處尊重市場機制做適當之規劃。 〔本件函釋所引都市更新條例第30條及第31條業分別修正為第51條及第52條,併予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