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 98.05.07 府財產字第0983067520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5 月 07 日
要 旨:
修正「臺北市政府加強清理及處理被占用市產計畫」庭上和解條件規定
主旨:「臺北市政府加強清理及處理被占用市產計畫」有關庭上和解條件修正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查現行「臺北市政府加強清理及處理被占用市產計畫」規定,辦理庭上和解條件之一 為占用人需依限給付本府於訴訟案件各審級支出之律師費、訴訟費等相關費用,但占 用人如為低收入戶,則免給付本府所支出之費用。 二、為利訴訟上和解增加談判之籌碼,茲修正「臺北市政府加強清理及處理被占用市產計 畫」和解條件規定為「最近 5年占用期間之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應併同律師費、訴訟 費訂期要求占用人給付,惟如有特殊考量,得於簽報市府核定和解條件時,敘明緣由 免收律師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