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經濟部 111.12.27 經授中字第1110077257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要 旨:
有關鄉、鎮(市)公所可否自行訂定「臨時攤販集中區管理自治條例」1 案
全文內容:經查使用分區皆為公共設施用地(廣場用地、市場用地),且權屬皆為公 有,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20 條規定略以,鄉(鎮、市)公用及公營事業屬 自治事項,而攤販集中區即屬公法組織之公營事業,具有公營造物之性質 ,爰可依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