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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經濟部 111.12.27 經授中字第1113011417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要  旨:
有關鄉、鎮(市)公所得否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 5  條或其他依據訂定
管理事項 1  節
全文內容:查零售市場管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 2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主管
          機關在鄉(鎮、市)為鄉(鎮、市)公所」,同條例第 4  條規定:「鄉
          (鎮、市)主管機關之權責為鄉(鎮、市)公所轄區內市場之設置、管理
          與輔導」,再查地方制度法第 20 條規定略以,鄉(鎮、市)公用及公營
          事業屬自治事項,而公有零售市場即屬公法組織之公營事業,具有公營造
          物之性質,爰可依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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