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經濟部 111.12.27 經授中字第1113011417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要 旨:
有關鄉、鎮(市)公所得否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 5 條或其他依據訂定 管理事項 1 節
全文內容:查零售市場管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 2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主管 機關在鄉(鎮、市)為鄉(鎮、市)公所」,同條例第 4 條規定:「鄉 (鎮、市)主管機關之權責為鄉(鎮、市)公所轄區內市場之設置、管理 與輔導」,再查地方制度法第 20 條規定略以,鄉(鎮、市)公用及公營 事業屬自治事項,而公有零售市場即屬公法組織之公營事業,具有公營造 物之性質,爰可依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