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 113.02.19 府授都規字第113301202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9 日
要 旨:
臺北市政府就臺北市行政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內訂定總容積不得超過基 準容積二倍上限規定,涉及如何適用「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善後處理自 治條例」或「臺北市輻射污染建築物事件善後處理自治條例」申請容積獎 勵者等相關規定之說明
主旨:有關貴協會函詢本市行政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內訂定總容積不得 超過基準容積二倍上限之規定,是否包括依「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 土善後處理自治條例」第 7條申請放寬法定容積率、原容積率或原 總樓地板面積之百分之三十之獎勵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都市發展局案陳貴協會 112年 9月20日北市都協字第112400 0269號函。 二、查本府為因應監察院糾正都市計畫容積缺乏總量管制,近年行政區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對建築基地申請都市更新容積獎勵、容積移轉、 增額容積及其他容積獎勵之總容積陸續訂有累加上限,其中南港區 、文山區、北投區、敦化南北路特定專用區及信義計畫地區等範圍 規定(略以):「本計畫區內之建築基地開發時各項容積獎勵加計 容積移轉之總容積不得超過基準容積二倍。」(下簡稱二倍容積上 限),依本府都市發展局 108年 7月25日北市都規字第1083063746 函及本府 111年 4月 7日府授都新字第 11160081801號函(略以) :建築基地依都市更新條例申請容積獎勵之總容積已逾二倍者,不 受都市計畫容積上限規定限制,惟不得再申請其他容積獎勵、容積 移轉或增額容積,先予敘明。 三、惟考量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及輻射污染建築物係主管機關為保障 民眾生命、財產及公共安全,且高氯離子及輻射汙染建築物具重建 之急迫性,故為積極執行此類建築重建時,該二倍容積上限之檢討 方式為:建築基地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申請重建時,如另依「臺北 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善後處理自治條例」或「臺北市輻射污染建築物 事件善後處理自治條例」申請容積獎勵者,得於二倍容積上限內先 核算該高氯離子、輻射污染建築物容積獎勵,再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65條第 1項或第 2項之規定累加都市更新容積獎勵。加計都市更新 容積獎勵後已逾基準容積二倍者,依本府 111年 4月 7日府授都新 字第 11160081801號函,不受都市計畫容積上限規定限制。惟不得 再申請其他容積獎勵、容積移轉或增額容積。 四、本案副請各公會轉知所屬會員知悉。 正本:社團法人臺北市○○發展協會 副本:臺北市都市更新處、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臺北市○○公會、台 北市○○商業同業公會、臺北市政府法務局(請協助刊登臺北市法 規查詢系統)、臺北市政府秘書處(請刊登本府公報) 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