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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經濟部 110.04.14 經授中字第1100056142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14 日
要  旨:
廢止民有市場設立登記 1  案
全文內容:有關民有零售市場依貴局認定已停業荒廢不具市場機能,欲廢止使用,經
          查「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業已於 89 年 1  月 18 日八九府法二字
          第○○一七四○號命令廢止,再查 96 年 7  月 11 日施行之「零售市場
          管理條例」第 4  條規定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為:「一、中央主管機關:
          (一)市場管理及輔導之政策規劃。(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市場
          業務監督及執行事項之協調。…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一)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轄區內市場之設置、管理及輔導。…。」,準
          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繼受市場之設置、管理及輔導等業務。又
          依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規定:「下列各款為直轄市自治事項:…七、關於
          經濟服務事項如下:…(三)直轄市工商輔導及管理。…」零售市場為工
          商輔導管理範疇,係屬地方自治事項,爰廢止民有市場之營業一事,請本
          於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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