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經濟部 110.04.14 經授中字第1100056142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14 日
要 旨:
廢止民有市場設立登記 1 案
全文內容:有關民有零售市場依貴局認定已停業荒廢不具市場機能,欲廢止使用,經 查「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業已於 89 年 1 月 18 日八九府法二字 第○○一七四○號命令廢止,再查 96 年 7 月 11 日施行之「零售市場 管理條例」第 4 條規定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為:「一、中央主管機關: (一)市場管理及輔導之政策規劃。(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市場 業務監督及執行事項之協調。…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一)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轄區內市場之設置、管理及輔導。…。」,準 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繼受市場之設置、管理及輔導等業務。又 依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規定:「下列各款為直轄市自治事項:…七、關於 經濟服務事項如下:…(三)直轄市工商輔導及管理。…」零售市場為工 商輔導管理範疇,係屬地方自治事項,爰廢止民有市場之營業一事,請本 於權責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