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 113.05.31 府授都規字第113304048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31 日
要 旨:
臺北市政府就「電子支付業」於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土地及 建築物使用組別及使用項目認定之說明,其本業歸屬於「第 30 組:金融 保險業(一)銀行、合作金庫」,若業者切結並加註「現場無營業廳」, 歸屬於「第 28 組:一般事務所(九)資訊服務業」
主 旨:有關「電子支付業」於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土地及建築物使用 組別及使用項目認定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說 明:一、依本府都市發展局案陳該局「電子支付業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召 開研商會議」結論續辦。 二、邇來因「電子支付業」營業樣態認定疑義,經本府都市發展局於 113 年 4 月 16 日邀集相關單位召開上開會議決議(略以):「... ( 二)電子支付業之營業樣態經討論,係以網路或電子支付平台為中介 提供服務,如以 app、網際網路從事代理收付、儲值、匯兌業務,在 營業樣態及性質上與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類似,主要差異在於電子支付 業可能出現實體臨櫃服務。(三)因應現今零接觸經濟趨勢,考量電 子支付業為新興產業,並在相關主管機關鼓勵支持數位產業發展下, 案經與會單位建議,『以附加不得作為營業廳之條件限制下,比照第 三方支付服務業並採第 28 組:一般事務所(九)資訊服務業』方案 提請討論,經徵詢與會單位意見獲得共識如下:1.電子支付業之性質 既為經濟部營業項目代碼『H 金融、保險及不動產業』,其本業應歸 屬第 30 組:金融保險業。2.該業之營業態樣大部分服務多採線上方 式進行,與第三支付業類似,僅實體臨櫃服務較為不同,爰建議參考 『第 28 組:一般事務所(十九)證券經紀業(不含營業廳)』之體 例,如業者切結並加註『現場無營業廳』,同意比照第三方支付服務 業,歸屬於『第 28 組一般事務所(九)資訊服務業』」在案。 三、爰依上開會議決議,修正電子支付業於本市土地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之組別認定方式如下: (一)電子支付業本業歸屬於「第 30 組:金融保險業(一)銀行、合作 金庫」。 (二)電子支付業本業如業者切結並加註「現場無營業廳」,歸屬於「第 28 組:一般事務所(九)資訊服務業」。 正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台北市○○○○○○○同 業公會、臺北市○○○公會、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臺北市商業處、臺 北市政府財政局、臺北市政府資訊局 副 本:臺北市政府秘書處(請協助刊登公報)、臺北市政府法務局(請協助刊登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建築管理科、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規劃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