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都市發展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 113.05.31 府授都規字第113304048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31 日
要  旨:
臺北市政府就「電子支付業」於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土地及
建築物使用組別及使用項目認定之說明,其本業歸屬於「第 30 組:金融
保險業(一)銀行、合作金庫」,若業者切結並加註「現場無營業廳」,
歸屬於「第 28 組:一般事務所(九)資訊服務業」
主    旨:有關「電子支付業」於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土地及建築物使用
          組別及使用項目認定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說    明:一、依本府都市發展局案陳該局「電子支付業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召
              開研商會議」結論續辦。
          二、邇來因「電子支付業」營業樣態認定疑義,經本府都市發展局於 113
              年 4  月 16 日邀集相關單位召開上開會議決議(略以):「... (
              二)電子支付業之營業樣態經討論,係以網路或電子支付平台為中介
              提供服務,如以 app、網際網路從事代理收付、儲值、匯兌業務,在
              營業樣態及性質上與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類似,主要差異在於電子支付
              業可能出現實體臨櫃服務。(三)因應現今零接觸經濟趨勢,考量電
              子支付業為新興產業,並在相關主管機關鼓勵支持數位產業發展下,
              案經與會單位建議,『以附加不得作為營業廳之條件限制下,比照第
              三方支付服務業並採第 28 組:一般事務所(九)資訊服務業』方案
              提請討論,經徵詢與會單位意見獲得共識如下:1.電子支付業之性質
              既為經濟部營業項目代碼『H 金融、保險及不動產業』,其本業應歸
              屬第 30 組:金融保險業。2.該業之營業態樣大部分服務多採線上方
              式進行,與第三支付業類似,僅實體臨櫃服務較為不同,爰建議參考
              『第 28 組:一般事務所(十九)證券經紀業(不含營業廳)』之體
              例,如業者切結並加註『現場無營業廳』,同意比照第三方支付服務
              業,歸屬於『第 28 組一般事務所(九)資訊服務業』」在案。
          三、爰依上開會議決議,修正電子支付業於本市土地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之組別認定方式如下:
          (一)電子支付業本業歸屬於「第 30 組:金融保險業(一)銀行、合作
                金庫」。
          (二)電子支付業本業如業者切結並加註「現場無營業廳」,歸屬於「第
                28  組:一般事務所(九)資訊服務業」。
正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台北市○○○○○○○同
          業公會、臺北市○○○公會、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臺北市商業處、臺
          北市政府財政局、臺北市政府資訊局
副    本:臺北市政府秘書處(請協助刊登公報)、臺北市政府法務局(請協助刊登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建築管理科、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規劃科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