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文化部 111.12.22 文授資局蹟字第111301442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要 旨:
查封標的為文化資產主管機關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登錄之古蹟、歷史建 築、紀念建築及其坐落之土地或經指定之私有國寶、重要古物,則於拍賣 公告時,應予載明其文資身分,並於拍定時通知主管機關表示願否優先承 買
主 旨:有關辦理文化資產強制執行相關事宜。 說 明:一、略。 二、按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規定,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除該 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 81 條第 1 項規定,拍賣不動產,應由執行法院先期公告;同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前項公告,應載明「不動產之所在地、種類、實際狀況、占 有使用情形……及其應記明之事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 項第 43 點第 6 款則明定「拍賣之不動產……他人對之有優先承買 權利等情形,亦應於拍賣公告載明。」,故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 執行事件,貴署如就義務人之不動產以投標之方法進行拍賣,他人對 該不動產有無優先承買權利等情形,應於公告中予以載明;又上開注 意事項第 44 點第 1 款規定:「不動產經拍定或交債權人承受時, 如依法有優先承買權利人者,執行法院應通知其於法定期限或執行法 院所定期限內表示願否優先承買」,合先敘明。 三、次按文化資產保存法(下稱文資法)第 32 條規定:「古蹟、歷史建 築或紀念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所有權移轉前,應事先通知主管機關; 其屬私有者,除繼承者外,主管機關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第 75 條規定:「私有國寶、重要古物所有權移轉前,應事先通知 中央主管機關;除繼承者外,公立文物保管機關(構)有依同樣條件 優先購買之權。」爰此,倘貴署查封標的為文化資產主管機關依文資 法指定登錄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其坐落之土地或經指定之 私有國寶、重要古物,則於拍賣公告時,應予載明其文資身分,並於 拍定時通知主管機關表示願否優先承買。 四、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