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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9.02 簽見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9 月 02 日
要  旨:
董事會以出席董事滿足法定人數開會,開會後如有董事暫時離席雖退席而
未影響法定人數時可不影響會議之進行。但若因董事退席而不足法定名額
,會議應即中止,繼續選舉不能認為有效
有關私立學校法第29條第3項修正條文之適用事宜,本會意見如下:
一、有關董事長之選舉、改選、補選,依私立學校法第29條第 2項第 2款規定,屬重要事項
    之決議,應有 3分之 2以上董事之出席,以現任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惟於94年
     6月 8日修正之私立學校法第29條第 3項規定,為解決私立學校董事會因出席董事不足
    而連續流會致無法推選董事長之問題,爰於同條第 2項規定「前項但書第 2款重要事項
    之決議,經出席董事人數連續 3次未達 3分之 2以上而流會時,於第 4次當次開會,如
    仍未達開會人數且已達過半數之董事出席時,得以實到董事開會,並以現任董事總額過
    半數之同意行之」。然上開修正條文所謂「出席董事人數連續 3次未達 3分之 2而流會
    」,依文義解釋,是否包括「出席董事人數超過 3分之 2,但部分董事於會議中途離席
    致董事人數未達 3分之 2致無從為重要事項之決議」之情形,尚非明確。至於條文所稱
    「於第 4次當次開會」是否符合得累計修正條文公布前已召開會議之次數,亦有探求之
    必要。
二、查內政部於54年 7月20日內民字第178628號函公布施行之會議規範第7 條規定:「會議
    進行中,經主席或出席人提出數額問題時,主席應立即按鈴,或以其他方法,催促暫時
    離席之人,回至議席,並清點在場人數,如不足額,主席應宣佈散會或改開談話會,但
    無人提出數額問題時,會議仍照常進行。在談話會中,如已足開會額數時,應繼續進行
    會議。」復查,教育部72年 4月25日臺72中 14957號函釋略以:「董事會以出席董事滿
    足法定人數開會,開會後如有董事暫時離席雖退席而未影響法定人數時可不影響會議之
    進行。但若因董事退席而不足法定名額,會議應即中止,繼續選舉不能認為有效。」是
    如參照上述解釋,以目前○○中學之董事計有11人,其中 1人因案停職(因案停職者不
    得行使董事職權),經由  貴局檢附之第 5次會議紀錄得悉,計有董事劉○○等 9人出
    席,似已符合重要決議所定開會人數之規定,惟其於進入董事長選舉事項前,雖相繼有
    董事離席(吳○○等 4人),且無重新返回會場之情形,倘認本案業已符合新修正但書
    已流會 3次之規定(查前 4次會議均於94年 6月 8日修法前召開),則其似亦已達修正
    條文所定過半數之董事出席(尚有 5人),而得以實到董事開會,並經現任董事總額過
    半數之同意完成有效之董事長改選。

備註:簽見一所載之私立學校法第29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規定,業於97年1月16日調整條次
      為第32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並修正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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