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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衛生福利部 113.08.01 衛部顧字第113196218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
要  旨:
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第 10 條附件一規範略以,居家服務督導
員應為專任
主    旨:有關貴局函詢村(里)長得否兼職居家服務督導員(以下稱居督員)一案
          ,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13  年 7  月 18 日桃社老字第 1130064117 號函。
          二、有關居督員工作內容係於居家式長照機構內,主要負責督導居家照顧
              服務員(以下稱居服員)提供適切之居家服務,並建立督導機制,執
              行制定督導流程、透過電訪、家訪瞭解服務對象需求變動情形、安排
              及協調照顧服務、追蹤居服員執行工作狀況等亦須具有處理緊急事故
              之職責;為確保居督員掌理居家機構提供穩定之居家服務品質,依據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第 10 條附件一規範略以,居督員應為專
              任,先予敘明。
          三、查地方制度法第 59 條規定略以,村(里)長係由里民依法選舉之公
              職人員,受鄉(鎮、市、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
              事項,倘以該人力兼職居督員一職,與本部規範居督員應為專職督導
              及管理居家式長照機構之意旨相悖,請貴局本於權責辦理。
正    本: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副    本:本部長期照顧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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