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衛生福利部 113.08.01 衛部顧字第113196218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
要 旨:
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第 10 條附件一規範略以,居家服務督導 員應為專任
主 旨:有關貴局函詢村(里)長得否兼職居家服務督導員(以下稱居督員)一案 ,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13 年 7 月 18 日桃社老字第 1130064117 號函。 二、有關居督員工作內容係於居家式長照機構內,主要負責督導居家照顧 服務員(以下稱居服員)提供適切之居家服務,並建立督導機制,執 行制定督導流程、透過電訪、家訪瞭解服務對象需求變動情形、安排 及協調照顧服務、追蹤居服員執行工作狀況等亦須具有處理緊急事故 之職責;為確保居督員掌理居家機構提供穩定之居家服務品質,依據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第 10 條附件一規範略以,居督員應為專 任,先予敘明。 三、查地方制度法第 59 條規定略以,村(里)長係由里民依法選舉之公 職人員,受鄉(鎮、市、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 事項,倘以該人力兼職居督員一職,與本部規範居督員應為專職督導 及管理居家式長照機構之意旨相悖,請貴局本於權責辦理。 正 本: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副 本:本部長期照顧司